危废转移新法规实施,危废运输如何合规
发布时间:2024-07-09 点击:115
2021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23号令,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施行后,危险废物运输,如何才能合规呢?
在此,我们选择了危废托运企业、运输企业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解答,供大家参考。
问题1: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需要明确其对应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即un 编号)吗?
回答:是的。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危险废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危险货物相关标准确定危险废物对应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编号等。
按照我国相关标准,危险货物的编号为符合《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的un开头四位编号(联合国编号)。
如何确定其联合编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2部分:分类》(jt/t 617.2)对危险货物分类方法做了明确的规定。
考虑到危险废物大多为混合物或溶液,其分类方法可参考jt/t 617.2的4.3章节,“ 未列出名称的物质(含溶液及混合物)的分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该废物未达到第1~9类危险货物的分类规定,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则应归为:
un 3077( 对环境有害的固态物质,未另作规定的),或者 un 3082 (对环境有害的液态物质,未另作规定的)。
问题2: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对运输包装有哪些要求?
回答:运输包装的性能、标志标记应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要求。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用包装方式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妥善包装,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识别标志。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也就是说,运输危险废物的运输包装,应通过相应的跌落、气密、液压、堆码等运输安全性能试验,并在运输包装上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问题3:对于未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危险废物,应该如何处罚?
回答:按照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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